新規!繼保理之后,財務公司與融資租賃業務“劃清界限”
2020年5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中不再有“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2022年7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中不再有“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隨著監管的不斷調整以及相關政策的明確,終將租賃歸租賃,保理歸保理,財務歸財務,各司其職,服務實體經濟。
融資租賃公司做保理業務變為“黑色地帶”
在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經常流行的一句話:租賃保理不分家,融資租賃與商業保理之間較為相似,融資租賃公司曲線做保理被稱為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的“灰色地帶”。隨著監管部門逐步引導融資租賃公司聚焦主業,融資租賃公司做保理業務逐漸變成了“黑色地帶”。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能否從事保理業務,2020年5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里沒有“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各地方監管部門對于此條例的理解各不相同,監管要求也不相同。
不過,從近期一則消息不難看出證監會的態度。
某證券公司因為旗下租賃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范圍的商業保理業務未清理,所以證監會發布了決定,責令其改正。
目前雖仍有小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保理相關業務,但監管趨勢已經明朗,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也已經不再新增保理業務,并且對現存保理業務進行清理,有商業保理業務需求的公司陸續成立了保理子公司。
未來的方向必然是租賃歸租賃,保理歸保理。融資租賃公司如想從事保理業務,需要注冊保理公司才可開展保理業務。
財務公司與租賃業務劃清界限,設立門檻提高
2022年7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中關于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市場準入等方面有較大的變化。
在業務范圍方面,《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未將“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寫入經營范圍內。
此舉將財務公司與融資租賃業務劃清了界限,該管理辦法出臺后,財務公司不可以再為集團成員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有利于強化財務公司的主責主業,引導其堅守正確的定位、專注服務集團內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在市場準入方面,該管理辦法提高了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各項門檻要求。
一、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營業收入總額要求由40億元調整至20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實收資本要求由8億元調整至50億元等;
二、明確企業集團貨幣資金不低于50億元、成員單位數量不低于50家的條件,強調企業集團自身的資金歸集能力和成員單位的數量規模要求;
三、增加非金融企業作為控股股東須連續盈利3年以上、凈資產率不低于40%、權益性投資比例不高于40%等條件,強調對控股股東的更嚴格要求;
四、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以增強財務公司抵御風險能力。
對于不符合文件規定的財務公司,銀保監會也給予了一定時間的整改期,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新規出臺,劃清經營界限,(類)金融機構各司其職
管理辦法出臺后,將會對集團公司和財務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集團公司理性成立財務公司,降低財務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對于大型集團旗下的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全新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會使財務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界限變得清晰,能夠促使集團將目光由財務公司轉向融資租賃公司,集團內部的融資租賃需求也將更多的交由集團下設的融資租賃公司來承擔,融資租賃公司在集團內金融板塊的戰略地位或將有大幅度提升。
(類)金融機構都有其獨特的業務模式,混業經營弱化了這些獨特的業務屬性。銀保監會多次出臺新規,規范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類)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
混業經營已經成為過去,在新規的指導下,(類)金融機構能夠發揮其業務模式的優勢,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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